湖北省物价局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
执业资格认定岗位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正确有效地实施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从事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事项的申报受理、评审和批准等各环节工作,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岗位职责。
第三条 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熟悉行政审批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掌握相关专业知识,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工作失误。
第四条 坚持原则,严格把关,热情服务。充分尊重申报单位的各项权益,耐心、准确解答申报者的问题,态度和蔼热情。
第五条 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工作程序和规定,及时反馈信息。
第六条 廉洁自律,不收受申请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不得参加被监督单位和个人的宴请及其他可能影响单位形象的活动,不得借工作之机谋取私利。
第七条 对申报单位提出的技术资料应妥善保管、不泄密。在批准文件签发前任何人不得将该项审批的有关材料向外泄露。
第八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不收费。
第九条 工作人员与申报单位和个人有可能影响审批公正性的利害关系时,应当自行回避。
第十条 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制度的,所在单位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有关审批工作制度、程序和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中止审批工作至调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