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价综〔2011〕58号
县直各单位,县内各矿山企业:
根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制定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物价局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
第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收入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应当接受政府财政、价格、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和缴纳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县地方税务局统一代征,与税同征同管。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按照以下规定征收:
(一)煤炭、锰矿、铁矿、水泥配料用沙岩(含铁)、银钒矿、钒钼矿、硫铁矿、铅锌矿、汞矿、金矿外销按每吨10元征收,内销按每吨5元征收;
本条所称内销,是指在本县境内开采矿产品并对其进行初(深)加工,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移送行为;否则为外销。
(二)重晶石、泥炭矿、石煤、方解石按每吨3元征收;
(三)高岭土、石英石、大理石、硅灰石、白云石、红砂岩、页岩、石英砂、石灰石、水泥用灰岩、建筑用灰岩、建筑用砂石等按每吨2元征收。
第七条 凡在我县境内开采并销售(或使用)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纳费义务人(以下简称纳费人)。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八条 纳费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征收标准矿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征收标准矿产品的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征收标准矿产品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征收标准。
第九条 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应纳费额,按照应费矿产品的课征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计算。应纳费额计算公式:
应纳费额=课征数量×征收标准
第十条 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纳费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费人销售应费矿产品,其纳费义务发生时间是:
1.纳费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费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费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费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费矿产品的当天;
3.纳费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费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费人自产自用矿产品的纳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矿产品的当天。
第十一条 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按月计征,各纳费单位和个人应按《办法》规定的征收品目和标准于次月15日前向县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报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纳费申报表》(见附件1)。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改变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项目和征收标准或减征、免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确因特殊情况需改变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项目和征收标准或给予减免扶持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对不按期、足额缴纳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纳费人,由县地方税务局下达《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事项通知书》(见附件2)予以催缴。纳税人逾期仍不申报缴纳的,由县地方税务局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县地方税务局征收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时统一使用由县财政局提供的《湖北省非税收入票据》,并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手续。
第十五条 县地方税务局应加强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专项管理,设立专户、专账实行专人管理。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代收的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汇缴至财政部门设立的价格调节基金专户,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 县地方税务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汇总上一季度价格调节基金实际征收数额,编制价格调节基金实收情况季度报表送交县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物价局)和县财政局。
第十七条 县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物价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地方税务局、县税控办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价格调节基金实缴数额的核查;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积极配合核查,如实提交有关资料。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量入为出、统筹规划、注重效益”编制收支预算,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九条 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范围:
(一)政策性补贴;
(二)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
(三)对困难群体生活给予动态价格救助;
(四)扶持农副产品基地建设;
(五)支持重要商品储备;
(六)保护矿产资源,打击非法采矿,治理地质灾害;
(七)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管费用;
(八)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用于调控市场、稳定价格的其它项目。
第二十条 申请使用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申请人应当向县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物价局)提出申请,填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表》(见附件3)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使用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书面报告,包括申请人名称、基本情况、申请项目名称、内容、资金数额以及申报理由等;
(二)项目方案、可行性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具体使用方案;
(四)申请人法人登记证书、机构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申请人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六)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物价局)应该根据政府价格调控目标和重点,结合市场发展趋势和年度收支计划,对申请项目审查论证,提出初审意见,综合平衡后,报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项目经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拨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征管费用支出包括税务部门代征业务经费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费用。征管费用主要用于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包括宣传、培训、系统开发以及票据、报表印刷等相关费用支出。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管费用按一定比例从价格调节基金中提取,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缴入财政部门开设的价格调节基金专户,收入科目列“其他政府基金收入-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支出科目列“其他政府基金支出-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县物价局应会同县财政局、县地方税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税控办等相关部门对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门应对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解缴、入户、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审计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申报缴纳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矿山企业,由县国土资源局对其《采矿许可证》进行年检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申请使用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应当严格按批准用途专款专用。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物价局)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并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其使用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县物价局按照相关价格法规对下列行为进行处罚:
(一)拒不缴纳价调基金的,除依法追缴欠款和滞纳金外,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二)拒绝提供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以罚款。
(三)屡查屡犯的,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从重处罚。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物价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价格管理 价格调节基金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宜昌市物价局,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宜昌市财政局。
县政府办公室,县国土资源局,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工商局,县安监局,
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国税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物价局办公室 2011年8月9日印发
共印135份
附件1
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纳费申报表
|
纳费人识别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纳费人名称:(公章)
费款所属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
矿产品名称 |
课征单位 |
课征数量 |
征收标准 |
本期应 纳费额 |
本期已 纳费额 |
本期应补 (退)费额 |
备注 |
||||||
|
1 |
2 |
3 |
4 |
5=3×4 |
6 |
7=5-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纳费人填报,由纳费人填写以下各栏 |
|||||||||||||
|
经办人(签章) |
|
会计主管(签章) |
|
法定代表人(签章) |
|
||||||||
|
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 |
|||||||||||||
|
代理人名称 |
|
代理人(公章) |
|||||||||||
|
经办人(签章) |
|
||||||||||||
|
联系电话 |
|
||||||||||||
以下由代征机关填写
|
受理人 |
|
受理日期 |
|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
|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纳费人填报。
二、本表有关内容按以下要求填写:
1、纳费人识别号:单位纳税人填写区域码420528加9位组织机构代码;个人纳费人填写身份证号码。
2、纳费人名称:填写企业全称或业户字号,无字号的填业主姓名,并按工商登记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名称。
3、“课征单位”栏,填写“吨”。
附件2
税通〔 〕 号
:(纳费人识别号: )
事由:
依据:
通知内容:
地税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 用 说 明
1.适用范围:地税机关对纳费人通知有关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事项时使用。
2.填写说明:
(1)字号按“ 长地 税通〔2011〕1号”顺序编号填写。
(2)抬头:填写被通知人名称;纳费人识别号:单位纳税人填写区域码420528加9位组织机构代码;个人纳费人填写身份证号码。
(3)事由:简要填写通知事项的名称或者实质内容;
(4)依据:填写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有关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办法和规定;
(5)通知内容:填写办理通知事项的时限、资料、地点、费款数额、所属期等具体内容。
| 附件3 |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表 |
|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单位地址: |
| 电话: |
|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物价局 |
| 申请理由 | |
| 申请金额 |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 申请单位银行户名及开户银行名称、帐号 |
价格调节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审核意见
价格调节基金管委会副主任审批意见
价格调节基金管委会主任批准意见
序 号
需 提 供 资 料
1
申请使用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书面报告包括申请人名称、基本情况、申请项目名称、内容、资金数额以及申报理由等
2
项目方案、可行性报告等相关资料
3
价格调节基金的具体使用方案
4
申请人法人登记证书、机构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5
申请人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6
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